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的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为避免教职工错报、漏报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计划财务处已将2017年度校内税前收入12万以上教职工的收入情况统计完毕,并于3月上旬起陆续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授权委托书》下发至各院系及部门综合办公室。现对本次个人填报做以下几点说明:
1.本次统计表中所列的收入项目为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至个人的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有收入,且上述收入均已于发生当月足额按期申报缴纳,不存在欠税情况;如有其他校外收入,可至计划财务处补充填报。
2.需要申报的教职工需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左下角“纳税人(签字)处”和《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授权委托书》“授权人(签字)”处签名。
3.如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签字的,可委托授权人代为签名申报。
4.如有其它疑问可咨询计划财务处资金管理科。
联系人:岳頔
电话:029-88382475
计划财务处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