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等规定,自2019 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收入额减除费用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因个税改革涉及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教职工可通过微信、公告等形式,自行学习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教职工根据政策精神与自身情况,准备信息填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自行留存备查即可。
二、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涉及个人隐私,教职工可在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扫二维码或在主流应用市场下载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进行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网上申报。手机无法安装APP的,可于电脑上登录“陕西省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填报。
三、特别说明
(一)由于个人所得税改革,个税计算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即使收入相同的教职工税额也可能不同,因此打入工资卡内的收入额也可能不相同,但不会影响全年全额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二)学校在发放2019年1月工资时尚未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待教职工按期申报扣除信息后,与税务部门数据对接并完成财务薪酬和扣税系统同步升级后,未抵扣的专项附加扣除将在后续月份进行补扣,2019年实际应纳税额不会增加。
(三)建议全年总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预计超过6万元的教职工进行填报。
四、为确保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顺利开展,请各位教职工于2019年1月16日前通过上述途径填报现阶段可抵扣的附加扣除项,财务处将从税务总局系统中获取反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个人所得税。在申报中有任何问题,可拨打税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也可以致电财务处咨询。
财务处联系人:梁丽云
联 系 电 话:88382480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9年1月10日